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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有关解释

   日期:2024-07-18     来源:www.20zr.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5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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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讲解于1936年制定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进步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改革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方位的修订。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进步、买卖中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与运输方法的变化,国际商会第三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情。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含"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情,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与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与某些状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情,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约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状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约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约的规定则无用途。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防止引起非必须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使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相同种类型。第一组为"E组" (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交易双方的义务均使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使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使用交易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愈加便捷,一清二楚。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一般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需要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需要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同。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愈加便捷。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Duty Paid),使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有关成本。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了"清关"的定义,"清关 "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只包含交纳关税或其它成本,而且还包含履行所有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与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有关成本。该《通则》还指出,目前有的区域,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通则》在有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与A6和B6(成本划分)条约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类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不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状况下,即可免除交易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成本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法有什么区别与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有什么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法,包含多式联运。《通则》并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址的选择,会干扰在该地址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它地址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除此之外,《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意思作知道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法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其他人。可见,FCA术语适用的范围非常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愈加大有哪些用途。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依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含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址(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含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使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状况下,即需要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使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是装运合同。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因为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同意,故一直在沿用。但伴随运输技术的变化,在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法时,再用以"船舷为界"已没实质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质的规定。但也有人觉得,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大家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交易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毁的所有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越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使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含CFR(本钱加运费)、CIF(本钱、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使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状况下,则使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毁的风险与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成本,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含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成本划分点是离别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是装运合同。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备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是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征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根据惯常航线和习惯方法运至约定地址所需的一般运输成本,而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与货物以适合方法出货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本组包含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使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成本。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是到货合同。

在《200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使用上述分类排列办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知道,便于理解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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