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向业主委员会交接的事情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施竣工图等。
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共用设施设施清单及其安装、用和养护等技术资料。
物业水平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详解文件。
业主名册。
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财会资料:假如物业服务期间实行酬金制,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会资料。
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施:物业服务用房。
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施。
成本结算:结算物业服务成本和预收、代收的物业管理地区公共**等成本。
结清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对设施设施、清洗卫生、园林绿化等拓展专项服务的成本。
物业服务职员撤出:撤出物业管理地区内的物业服务职员。
修理资金用状况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用状况资料。
其他事情: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使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
如实告知物业的用法和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情。
在退出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平等协商,就交接内容、方法、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等进行明确,并妥善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成本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